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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下情况认定是群租房,你的房子可以住吗?

文章出处:网络 人气:发表时间:2023-09-11 11:06

群租房普法宣传

01

群租房的概念

“群租”是指将原有的房屋格局进行违法分割出租,从而牟利的行为。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群租”。

1. 将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分割、搭建后出租,或按床位出租;

2. 将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非居住空间,出租供人员居住;

3. 出租房间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5平方米;

4. 每个出租房间的居住人数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根据《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租赁企业代理经租房屋行为的通知》(沪房规范〔2019〕5号)的精神,住房租赁企业代理经租居住房屋,应当符合《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单套住房内客厅(起居室)使用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上,且按本市代理经租企业房源信息双记载相关要求报备的,可以且仅可隔断出一间房间出租供人员居住。

02

群租房的危害

群租房采用隔断的方式改变了房屋的功能区域,所以水电气管道都会受到影响。特别是很多人住在一间小屋子里,小屋子还要满足各种用电需求,这无形中会加大电荷的负载,从而引发火灾。而且紧急疏散通道的大小是根据建筑可容纳的最大人口设计的,不利于火灾等紧急情况时人员的疏散。群租房来往的人口杂多,流动性非常大,也达不到卫生标准,很容易引起一些疾病,对人体健康有很大的影响。人与人之间挤在那么小的地方也很容易发生冲突;也有些人可能会去偷盗他人钱财物品,因为人员流动性很大,所以往往很难将财物追回,没办法保障自身的人身权利和安全。

03

群租违法吗

城管部门查处“群租”违法行为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及《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出现以下情况的即视为“群租”违法行为:

1、对未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处罚

管理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执法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对将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出租供人员居住的处罚

管理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执法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在群租房中涉及的相关责任人将面临处罚,依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

出租人(房东)

出租人违反本市最小出租单位、最低承租面积和租住人数限制规定的,由房管部门依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出租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向社会公开该套房屋信息,限制其买卖,并将违法“群租”和行政处罚信息在房地产登记簿中予以记载。出租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撤销限制。

将违规出租人信息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供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和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依据相关规定查询。

转租人(二房东)

转租人违反本市最小出租单位、最低承租面积和租住人数限制规定的(群租),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将违规转租人信息作为不良记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供相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和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依据相关规定查询。

对于被处罚的转租人,建立“黑名单”,分别抄告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加强监管,并通报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黑名单”上人员居间代理房屋租赁业务。

承租人(租客)

租住“群租”房的,依据本市居住证管理及相关规定,在落实整改以前,由街镇通知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暂停办理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暂停受理居住证、临时居住证申请;已经办理居住证的,暂停办理年度签注;已经办理临时居住证的,暂停续期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中介)

从事“群租”业务,或为“群租”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人的网上备案资格,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04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必备手续?

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但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订立租赁合同的,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为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关系终止的,租赁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到原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小贴士

发现“群租”怎么办?

1、报告小区物业或居委会

2、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12319城建热线

3、松江城管九亭中队举报电话67627578

给租房族的建议:

1、建议找有资质、信誉好的中介经纪机构租房;

2、对于符合申请松江公租房人才公寓要求的人员, 可以申请相关的补贴。

3、对于符合本市共有产权保障房相关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

通讯员:陈洁

原标题:《注意!以下情况认定是群租房,你的房子可以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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