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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售后谁担责?专家解读最高法网络消费纠纷意见稿

文章出处:网络 人气:发表时间:2024-05-20 19:12

“七天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到底是什么?直播间消费售后有问题,商家和大主播却互相推诿?近年来,电商网购、直播带货、外卖餐饮等等网络消费已成为人们主流的消费方式之一,但同时,相关消费纠纷也层出不穷。

为妥善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红星资本局注意到,12月27日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于2022年1月7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此,多位业内专家学者向红星资本局作出详细解读。上海财经大学电子商务研究所执行所长崔丽丽表示,“整体来看,意见稿最为亮眼之处在于,对网络消费纠纷中一些模凌两可的情形做出了是否支持的明确表示,且更偏重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及平台经营商户的合法经营。”

带货直播间 图据视觉中国

七天无理由退货:

只要商家承诺,四项除外商品也可以退货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最高法此次发布的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的第一个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共24条,对合同权利义务、网络消费欺诈、网络直播带货、外卖餐饮等5个方面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截图

“意见稿对于电商平台和商家的责任区分更清晰,消费者权益能得到最大程度保护。”崔丽丽分析称。

网经社电商分析师莫岱青表示,“网络消费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日益走向规范。直播电商都经历了野蛮生长到政策收紧的过程。如今严格的政策监管,也让直播电商规范化。直播电商走过之前的快速生长时期后,主播、产业链上下游的资源有待进一步整合,需要有相对统一的标准,协调产业角色之间的分工、衔接,从而来规范行业以及提高整体效率和品质。”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本次意见稿中,有3条意见针对“七日无理由退货”,包括“未经消费者确认的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四项除外商品做出无理由退货承诺”“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无理由退货”的三种情况,人民法院均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特别是第四条,依据征求意见稿,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对法律规定的四项除外商品做出无理由退货承诺,消费者主张退货,法院将予以支持。

崔丽丽表示,这意味着,即使是鲜活易腐商品,只要商家承诺可以无理由退货,就应当执行退货。“一般而言,法律规定相对来说是比较基本层面的,企业实操应高于法律规定。”

此外,对日益活跃的二手市场,意见稿第九条也解释称,“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二手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通过买卖二手商品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商品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崔丽丽称,该条例区分了哪些是专业从事二手生意的商家,哪些是自用转卖,而条例应该是针对商家适用。

直播带货售后:

消费者主张运营者担责,法院支持

今年双十一,巴黎欧莱雅安瓶面膜差价问题不断发酵,李佳琦、薇娅两主播及品牌方多次发声明表态。消费者在质疑巴黎欧莱雅虚假宣传的同时,也备受困扰,“直播间商品售后,到底该找谁?”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本次意见稿给出了两个方案,这在以往并不多见。简单地说,消费者因在网络直播间点击购买商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消费者主张直播间运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责任,而直播间运营者却说,自己只是广告代言,不是真正的销售者。方案一是,在直播间运营者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不是销售者时,法院要对多种因素综合判断;方案二是,法院直接支持消费者。

直播间运营者责任的两种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官网截图

对此,崔丽丽表示,“采用什么方案,关键要看直播运营方是不是可以举证。如果可以举证,更适用于第一方案,而第二种更加适用于广告的形式。”

崔丽丽认为,两种方案并不是绝对的二选一的关系,有可能会同时存在,“直播间的特征属性也有不同,有的直播间就是卖货,有的更侧重于宣传和种草。”

专注于合同纠纷的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郑美玲,则对红星资本局表示,她更倾向于方案二,“直播间运营者责任的方案二,会更加提高直播间对其销售商品的审核义务。”

此外,意见稿中明确了直播营销平台的责任,对平台的审核义务、连带责任都做出了相应要求。

红星资本局了解到,目前行业内主播和直播平台的合作模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主播直接跟平台签约入驻,是直接合作的关系;另一种是经纪公司和平台签署合作协议,是间接服务关系。

崔丽丽举例称,平台(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更像是百货商场,为消费者提供购物渠道,而主播(直播间运营者)则类似于商场里的销售。因此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直播平台与主播承担连带责任是合理的。

而在虚假宣传、虚假原价优惠价等方面,意见稿也做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红星资本局注意到,目前不少电商平台在大型购物节前,已存在一定的保价行为,那么这与意见稿所示有何区别呢?

郑美玲表示,意见稿的内容意味着,消费者受到欺诈向平台经营者主张责任时,“不必局限于现在一些大型购物节保价行为的15天时间内。价格比对周期较长的情况下,更有效避免商家在进行类似活动的宣传推广时虚构价格、虚假折扣行为。”

外卖餐饮:

代工也要负主体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意见稿在网络购物之余,还特别提到了外卖餐饮安全。

意见稿用三个条文对外卖餐饮规则进行明确,首先是强调外卖餐饮平台的审查义务,其次对外卖餐具包装材料也做出了支持消费者索赔的解释。

郑美玲认为,“外卖平台应严格审查入网要求,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通过连带责任这样一个责任机制的明确,加强平台对商家的严格审核,也方便消费者维权。”

另外,近年来,外卖餐饮使用料理包或请人代加工的新闻屡见不鲜,如何保证相关食品安全,厘清各方责任?

红星资本局注意到,意见稿中第二十二条显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以订单系委托他人加工制作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崔丽丽表示,终端商家需承担全部责任,这是明确服务提供者的主体责任,“即使商家使用了料理包,在实际场景中,也默认商家自己为料理包的食品安全负责,不能够以订单是委托他人,作为一个适用来推脱自己的责任。”

记者|俞瑶 谢雨桐

原标题:《直播带货售后谁担责?外卖代工谁担责?专家解读最高法网络消费纠纷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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